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2日新闻发布会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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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黑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通过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情况,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2年度年检结果(详见证监会要闻及公告栏目),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有关问题。
问:有媒体报道,《证券法》修订已圈定十大课题,请问目前进展情况如何?
答:自2005年《证券法》修订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规模和容量迅速扩大,证券法发挥了重要的引导、支持和保障作用。但该法实施已经七年多,随着市场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入,证券法相关制度规定客观上面临着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现实问题。
修改证券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我会配合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工作是向立法机关全面反映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和执法实际需要,提出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我会已按照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正式向全国人大提出将证券法修改列入新一届人大立法规划的建议意见。同时,为做好法律修改的基础工作,确保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及时报送修改草案建议稿,我会成立了修法领导小组、并专门组织成立了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着手开展相关工作,目前正在汇总梳理近几年各方有关修法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向会系统各单位征集相关意见。同时,我会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启动了证券法修改的专项“上证联合研究计划”,将证券法修改涉及的相关专题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大学等研究机构和高校进行专题研究。下一步,我会将在分析汇总各方建议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证监会关于证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在进一步征求市场各方意见后,报送立法机关,并争取将证券法修改纳入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问:有媒体报道,原博时基金经理马某涉嫌违法违规,请问证监会是否展开调查?
答:2013年6月,我会已对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立案调查。2013年7月,完成案件调查工作。经查,马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博时精选基金交易的非公开信息,操作他人名下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相同股票70余只,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180条第4款有关规定,马某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下一步,本案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证监会将始终坚定不移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从业人员的“老鼠仓”在内的各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继续保持“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必将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问:有媒体报道,原深交所员工李某嫌疑泄露内幕信息,请问证监会是否的有关情况。
答:近日,网络上出现对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员工李某的举报,我会已关注到相关网上舆情,并已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尽快核实情况。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将严肃查处。
问:近期基金子公司业务活跃,通过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类业务已成趋势,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为落实党中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求,满足居民多样化投资需求,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我会于2012年9月修订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允许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通过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事非上市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权利的财富管理业务。目前,基金子公司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行业整体业务规模较小。截至6月底,我会已经核准设立38家基金子公司,管理账户368个,管理规模约1500亿元,占基金管理公司非公募业务(包括社保、企业年金、普通专户业务)约16%。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适度扩大了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促进了民间资金与实体经济的对接,支持了中小微企业发展。
我会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总体监管思路,对于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采取适度监管方式,旨在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形成合规经营的文化,审慎投资、注重风控、稳健经营、主动做好各项工作。总体来看,基金子公司风险合规意识较强,各产品运行状况良好,未发现公司盲目扩大规模、随意承接项目的现象。但我们关注到,基金子公司业务主要涉及实体资产投资,受宏观经济和行业波动影响,存在个别项目违约兑付风险。因此,在规则和制度安排上,我们要求基金子公司建立包括投资管理、风险控制、估值核算、客户管理及技术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严格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做好风险揭示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为推动基金公司规范稳健经营,保障基金行业改革创新有序进行,年初证监会部署了2013年度基金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检查的范围涵盖基金公司子公司。今年现场检查的总体思路是强化现场检查、追责问责的力度,以检查促合规,以合规保发展,始终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始终将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目前现场检查的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预计于8月底前完成专项检查。同时,考虑到基金公司子公司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为及时掌握子公司的相关情况,日前证监会相关部门会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在对子公司业务情况开展调研摸底,了解子公司各项业务开展及风险管理情况,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督促子公司合规稳健经营。
问:有消息称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第一家获准开展公募业务的券商,请问此消息是否属实?能否介绍一下券商申请公募基金资格的有关情况?
答:按照去年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精神,证监会于今年年初在广泛征求业内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发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一步推动基金行业的创新发展。
证券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审核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证监局联合现场检查、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材料受理、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审核等四个主要环节。具体来说,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及现场检查的各项要求进行筹备,筹备基本就绪后向所在地证监局提出现场检查申请。通过现场检查后,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就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事项向该机构出具监管意见。该机构再凭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函,正式向我会提出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申请。证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核准其申请。
近日,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了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现场检查的申请。日前,上海证监局正在会同证监会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按照前述的工作流程,通过现场检查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凭证监会机构部出具的监管意见函,即可正式向证监会提出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申请。
证监会欢迎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牌照,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不断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为更多的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
问:有媒体报道,A股过去7个月再融资1.94万亿,超过去十年IPO总和,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所谓A股7个月再融资规模超过过去十年IPO总和的说法不准确。2003年—2012年我国A股市场IPO融资总额为18770亿元,2013年1-7月上市公司A股市场再融资3430亿元,
其中包括各类股权再融资1582亿元,债券类再融资1848亿元。需要说明的是,IPO全部是股权融资,同口径相比,上述说法是完全不成立的。
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市公司的整个决策过程均需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公众投资者可较早获知公司融资意向。二是上市公司具有众多的公众投资者股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公司融资决策,表达自身意愿。三是再融资工具灵活多样,上市公司既可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增发、配股,也可主要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也可以根据不同融资产品的特点及差异,并结合自身投资偏好,选择不同融资产品进行投资。四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治理情况、公司股价处于持续信息披露状态,并长期接受社会监督,便于投资者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问:有媒体报道,降低创业板上市门槛以及创业板再融资相关工作将会推出,请问具体进展情况如何?
答:根据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有关意见》相关部署,以及马凯副总理在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创业板要适当放宽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开启创业板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近期,我会正抓紧研究修订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准入指标,提高指标弹性,拓展创业板市场服务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深度;同时,我会正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再融资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融资需求。上述两项工作我会将在研究成熟并履行相关立法程序后发布实施。
问:请问,如果是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在审IPO项目财务问题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对此类事务所其他在审项目和新申报项目如何处理?
答:在IPO过程中,保荐机构与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与承担的职责不完全相同,监管的重心与手段也有所区别。对被立案调查的保荐机构采取暂不受理其推荐项目的措施,是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办理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设置对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受理其文件的制度安排。
保荐机构作为IPO过程中中介机构的牵头人,应当组织协调各机构、人员参与发行阶段的各项工作,并就申报材料中由其他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履行独立核查程序。对申报材料中涉及被立案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内容,保荐机构尤其应重点关注、审慎核查,并结合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信息,独立谨慎判断。立案调查结束后,如最终处理结果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或暂不受理其文件的,发行人可依照我会有关规定,申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待恢复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文件后,再继续推进发行相关工作。
问:近期,多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失踪”,引发了公司股价的剧烈波动,有媒体质疑涉及事件的上市公司信披时间不及时、信披内容不够充分,证监会对此事怎么看?
答:近期,市场传闻多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失踪”,导致个别公司股价大幅波动。证券交易所及时关注到上述传闻,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上市公司及时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了解情况,并及时发布了相关公告。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上述情形时,其本人或其他知悉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伴随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一些市场传闻往往早于上市公司知悉重大事件。如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方了解情况,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权益。我会将引导上市公司提升对相关传闻的应对能力,做到及时发现、快速核实、准确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