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16日新闻发布会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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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证监会阶段性通报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监管情况 》(详见要闻栏目),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有关问题。
问:请问证监会是否关注到8月16日上海市场交易异常事件?
答:今日11点02分至11点05分,上证综指瞬间上涨5.96%。此事发生后,上交所立即进行了核查,主要原因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大额买入。
上交所今日午间发布公告,光大证券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当天下午起临时停牌。光大证券今日下午发布公告:“今天上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和处置工作。”
目前上交所和上海证监局正抓紧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的原因展开调查。
问:请问IPO财务核查的最新进展如何?证监会可否对外披露核查的总体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
答:自2012底启动IPO财务专项检查以来,已历经中介机构自查、对自查报告审核及抽查三个阶段。其中,自查阶段已于5月31日结束;审核部门对自查报告开展了全面审核,部分意见已反馈给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落实;抽查工作的现场阶段已全部结束,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归类汇总后将及时予以反馈,发现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对自查报告的审核及抽查工作,发现部分发行人存在财务会计处理不合规、内部控制薄弱、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及描述不准确等情况;同时,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中未严格遵守执业准则,流于形式,执业质量有待提高。对存在问题,审核部门将在反馈意见和日常审核监管中予以关注并进行相应处理。相关情况我们也将通报给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并通过培训、座谈等多种途径通报给业内,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从根本上提高IPO信息披露质量。
问:7月31日,江苏证监局对华西证券开展的江苏美思德辅导工作验收不予通过。有媒体报道称,此举为缓解IPO通道压力的方式。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及上市辅导工作验收的基本原则?
答:近期,江苏证监局对华西证券开展的美思德上市辅导工作验收不予通过,并及时向社会通报了辅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被部分媒体误认为是监管层解决IPO堰塞湖的另一种思路。事实上,我会并未要求派出机构在辅导验收环节提高标准来缓解IPO审核压力。严把辅导验收关,是我会多年来的一贯要求,也是加强监管执法的具体举措。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情况进行监管,是我会通过多年监管实践摸索建立的一套督促拟上市企业规范运作、尽快达到上市公司要求的做法。
保荐机构从事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能力,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2001年,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对辅导机构、辅导内容、辅导程序和期限等均做了明确规定。为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一线监管作用,《办法》还规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工作情况进行监管,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辅导监管工作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进行实质判断,重点监管辅导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核查辅导内容是否完整,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辅导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008年,我会公布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从改制辅导、尽职调查、推荐上市等各个环节对保荐机构的职责均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为此,该办法公布实施的同时,废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创业板的一些制度修改思路,请问证监会相关工作如何开展?
答:根据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部署,我会正抓紧研究修订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总体思路是,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提高指标的弹性,拓展创业板市场服务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深度;同时,我会正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再融资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融资需求。上述两项工作我会将在研究成熟并履行相关立法程序后发布实施。
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请问证监会打算从哪些方面落实该意见?
答:证监会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一如既往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完善中小企业板制度安排,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建立创业板再融资规则体系,形成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方式。二是加紧落实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的具体实施方案,探索多样化融资工具和机制,探索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为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等间接融资服务。三是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以修订《证券法》为契机,明确区域性市场作为私募、小众市场的定位,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探索建立区域性市场规范发展的制度体系,加强区域性市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其他市场的有机联系,继续支持证券公司积极参与区域性市场。四是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范围,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五是抓紧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细则,适时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支持中小微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六是稳步推进商品期货品种创新,为中小微企业管理风险、发现价格提供有效工具。七是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务实、有序探索创新,开展资产管理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或成长期的小微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专业、便利的金融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问:能否介绍鹏元资信在11 超日债评级中存在的问题,鉴于目前行业性、周期性问题频出,请介绍一下证监会在债市监管协作工作中对风险控制有哪些综合考虑?
答:鹏元资信在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进行信用等级评级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超日太阳的经营环境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出具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二是未按约定在超日太阳2011 年年报公布一个月内出具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三是在评级过程中未遵循已报备的信用评级方法;四是业务档案中未留存经营环境分析、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原始资料。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监局对鹏元资信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会拟从如下方面完善公司债券风险防控机制:一是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积极健全不同风险类别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流转的相关制度。二是强化对公司债券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的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进一步明晰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督导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三是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公司债券时,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并充分揭示风险。四是构建公司债券偿债风险监测的综合体系,由证券交易所与各证监局持续监测公司债券偿付风险。五是进一步完善偿债风险的应急处理预案。
问:请问在互联网金融浪潮冲击下,证监会如何适应新环境加强基金销售及相关业务的监管?
答:近期,基于互联网模式的基金销售业务创新活动不断出现,如何鼓励并规范这类创新活动,是监管部门和业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予以重点关注,特别对基金销售及相关业务进行了相应监管安排。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中,对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行为规范、信息技术要求等进行了规范,对从事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业务机构的资格条件、业务规范、资金安全保障等也予以明确。同时,为推动基金销售机构借助成熟互联网机构及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基金销售业务,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备案流程等做了相应要求。此外,行业自律组织还制定发布了《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明确了网上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系统的相应技术规范,等等。
总体来看,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的整体监管法律法规框架已初步建立;同时,监管部门也充分认识到互联网模式下的基金销售业务是新生事物,原有的监管模式和思路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其创新发展。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种新业务模式的跟踪和研究,适时完善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措施,坚持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防止销售欺诈误导、保护投资人权益等基本原则,尊重互联网业务的自身发展规律,为市场创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创造良好环境。
问:关于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一案,是否可以透露更多内容,比如他在管理公募基金同时是否管理一款私募产品?
答:暂时没有更多的内容可以披露。同时,《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指导意见》规定,基金经理不能同时管理公募基金和私募产品,因此马乐不可能管理公募基金的同时还管理私募产品。
问:上周新闻发言人提到目前内地与香港的基金互认还存在技术困难,请问这些困难是否包括跨境资本流动?有业内人士建议,对香港和内地基金互认给予单独管道,请问是否有这方面考虑?
答:推动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有利于将香港市场的成熟产品直接引入境内,为境内投资者提供更丰富投资选择,同时将境内基金产品在香港销售,有利于吸引海外资金进入,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开放,密切内地与香港的经济金融合作。
我会对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持积极态度。今年以来,我会与相关部门、香港证监会已多次召开会议,就两地基金产品互认进行了研究,在政策方向上已形成共识,目前正在研究具体实施方案,例如基金范围、销售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资金跨境流动安排等。关于基金互认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将综合考虑我国外汇管理的现状、现有QFII、QDII监管机制等,建立相应机制,保证两地基金互认的顺利实施。
问:近期市场上关于国债期货上市时间的传闻和猜测比较多,请回应一下国债期货的上市时间表?
答:在7月5日新闻发布会上,我会预计国债期货上市各项准备工作需要2个月左右。目前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没有新的变化。
问:目前银行参入国债期货有无进展,假如银行在挂牌初期不能参入交易,国债期货会否出现流动性不足、交易不活跃的问题?
答:关于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我会正与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总体来看,目前进展还是比较顺利的。
从国债现货市场的持有者结构上看,商业银行是最主要的持债方,但现券绝大部分放在持有到期账户上,用于交易的券较少。从国债现货的持有者交易活跃度上看,除商业银行外,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也是现货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其交易意愿强烈。这些投资者也将是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
我会正会同有关各方,积极推动各类型的机构投资者有序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同时,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行会及保监会成立了国债期货跨部委协调机制,保障国债期货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