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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21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51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服务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基金相关服务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提出了基金服务机构的概念并单独设立一章,对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律师会计师等八种基金服务应遵从的业务规范和相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授权和行业发展的需要,起草制定了《服务办法》,对基金服务业务做出相应规范,以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到,根据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服务办法》明确了各项基金服务业务的定义、机构资格条件、相关业务规范、违规行为处罚等具体内容,以及从事公开募集基金服务业务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具体程序。主要内容安排有:

一是重点强调了从事基金销售及销售支付业务时所应遵从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及时划付等业务规范。保障资金安全方面,公募基金沿用现有资金监督体系;针对私募基金,《服务办法》规定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归集方式,并鼓励私募基金选择现行公募基金资金监督体系。

二是规定了从事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业务规范、利益冲突防范、持续监管等内容。对于公募基金,《服务办法》保持目前行业现状,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于私募基金,将对从事相关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不做限制性要求。同时,根据新基金法第103条的授权,《服务办法》明确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要求。

三是明确了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资格条件、法定职责及注册程序等,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要审慎选择,强化对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评价和约束。此外,《服务办法》还对在开展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中的保密义务、内控评价、信息系统、赔偿责任以及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核算服务的利益冲突防范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四是适应基金行业不断专业化的需求,尊重基金管理人将部分投资业务外包给投资顾问的现实,满足基金投资人对理财规划和资产配置专业化服务的需求。《服务办法》覆盖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两类投资顾问机构,并对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业务规范等进行了规定。

五是吸收了现有《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服务办法》除对基金评价业务的定义、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资格条件等进行规定外,还对内部控制、评价方法、防止评价误导、防范利益冲突、评价结果合规使用、公开募集基金评价及结果引用等业务规范进行了明确。

六是为维护行业平稳运行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考虑,将核心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安全保障和基金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纳入监管。同时,根据行业通常做法,《服务办法》规定对公募基金核心应用软件开发机构实行源代码托管管理。

七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上除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外,还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其中,针对为私募基金提供服务业务的机构无须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特点,《服务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欢迎社会各界就《服务办法》的有关内容提出改进建议或者其他意见,共同促进基金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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