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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3-07-15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7月12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交易指引》)。

为配合国债期货的推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在原有《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交易指引》。《交易指引》维持了原有《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总体框架。针对国债期货在交割方式、价格波动、现期货联动等方面的特点,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为适应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明确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风控指标计算标准

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现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国债期货上市平稳起步、安全运行,初期拟从严要求。《交易指引》明确,对已被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国债期货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国债期货按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同时将国债期货投资规模纳入“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进行规模控制。投资规模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的5%计算,今后视行业开展情况,再适时进行调整。

二、调整并明确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要求

一是取消有关“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条款。为落实新《基金法》,2013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此,《交易指引》不再对“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做出规定,有关监管要求可参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要求。

二是取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限制条款。原《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根据新修订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未作限制,因此,在《交易指引》中,未再对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

三是优化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约定有关保证金流动性应急机制,明确有关应急触发条件、保证金补充机制、损失责任承担等。

三、针对国债期货特点,强化了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要求

国债期货在风险特征、交易制度安排、期现货联动等方面与股指期货有较大区别,因此,《交易指引》针对国债期货的特点,增加相应风险管理要求,如全面了解国债现货市场交易机制、价格连续性、市场透明度、产品流动性等特点对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的影响;熟悉国债期货交割规则,对实物交割的品种,充分评估交割风险,做好应急预案等。

《交易指引》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提高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水平,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提升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将根据意见和建议,对《交易指引》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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