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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3-08-13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8月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以来在固有资金投资方面受到较多限制,只能投资于基金、国债以及设立境内外子公司等。除此之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资金不能再进行其他投资。随着基金行业和财富管理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过严限制影响了公司业务拓展和对外投资,不能适应基金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总体思路,应适当放开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限制,引导基金行业建立灵活有效的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机制。
      前期,中国证监会根据现有《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年3月14日至2013年3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5家机构的31条反馈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调整包括:一是将列举固有资金的具体投资范围调整为对固有资金投资提出原则性、指标性要求,规定固有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二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相关条款衔接,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方面的条款,包括固有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和稽核、防火墙制度的建设以及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类型。此外,证监会对合理的文字性修改建议予以采纳吸收。
      《暂行规定》明确了固有资金运用的定义、扩大了固有资金的投资范围,同时提出了固有资金运用的原则及要求,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决策交易、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对固有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以及证监会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新闻发言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公布使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有了统一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提供了较为灵活的选择。这将有利于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自主性,推动公司进行业务创新,鼓励公司参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机构,提升基金行业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
      新闻发言人还强调,《暂行规定》在放松固有资金投资限制的同时,还要求固有资金运用应当要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建立防火墙制度和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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