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
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是证监会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对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发展、资本市场自身建设和改革创新等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性质、功能和定位,标志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国务院决定》的发布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是扩大了资本市场的服务覆盖面,提升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股份公开转让、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等服务。这将极大地拓展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资本市场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国家发展战略。
三是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证监会将以豁免核准、简化行政许可程序为突破口,监管方式由事前准入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执法力度,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国务院决定》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市场监管奠定了法规基础,填补了《证券法》没有直接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挂牌公司规定的法律空白,形成了由证券法、国务院决定、证监会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组成的层次鲜明、较为完备的制度规则体系,提升了市场建设的法律层级,市场将步入更为规范的法制化运行轨道。
五是加强顶层设计,有利于推动市场改革创新。一直以来,资本市场始终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尝试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积累了丰富的成果。《国务院决定》对资本市场创新实践给予了高度认可,很多创新成果率先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施。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和公司规模要求;在行政许可安排上,简化核准程序,豁免部分核准;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上,建立转板机制。这些制度安排不仅契合了中小微企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特点,也是推动新股发行制度向注册制过渡的有益探索。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市场体系建设、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投资者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及监管协作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证监会将积极落实《国务院决定》的各项要求,制定、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设。主要工作包括:
一是根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相应地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是制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明确“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和“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两种情形的监管要求。
三是针对《非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出台相关审核指引。
四是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的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核流程。
五是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
证监会将抓紧修订《非公办法》,尽快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发布。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六、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挂牌公司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