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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粳稻、晚籼稻期货交易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3-10-21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提出的“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适时增加新的农产品期货品种”的要求,近日中国证监会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开展粳稻期货和晚籼稻期货交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和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后,中国证监会将分别批准郑商所挂牌粳稻期货和晚籼稻期货合约。

粳稻和晚籼稻是我国稻谷中的两个重要品种,与早籼稻共同构成了我国稻谷最主要的市场供给。据统计,2012年三者的产量分别约6,444万吨、10,655万吨和3,329万吨,分别占我国稻谷产量的31.5%、52.2%和16.3%。粳稻主要种植在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苏、安徽、云南等省,种植面积约856万公顷;晚籼稻主要种植在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安徽、福建等省区,种植面积为1597万公顷。

粳稻、晚籼稻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稻谷品种,近年来,粳稻、晚籼稻价格波动较为频繁,农业生产组织和相关企业迫切需要相关期货品种来规避风险。

经过深入调研,根据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期货合约设计的技术要求,郑商所已经完成了粳稻期货合约和晚籼稻期货合约的前期设计工作。中国证监会将指导和督促郑商所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对预案,做好舆论引导、市场培训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确保粳稻期货、晚籼稻期货的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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