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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7-02-10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保本基金发展,2010年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0号),明确了保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担保机构资质和担保方式等问题。目前,存续的保本基金共有151只,资产净值约3200亿元。总体来看,保本基金运作较为平稳,未出现到期不能保本的情况,在丰富基金产品类型、满足投资者多元化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保本基金发展的同时,监管部门注意到保本基金存在有关问题,潜在一定风险。一是保本基金保障机制存在一定问题。目前已发行的保本基金均采用连带责任担保的保障机制,担保机构有权无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实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一旦保本基金到期不能实现保本,基金管理人应偿付最终的投资损失,行业风险不容忽视。二是保本基金保本投资策略可能失效的问题。部分保本基金为提高收益率,投资运作不够稳健,存在将低等级信用债纳入稳健资产投资范围、剩余期限错配、风险资产放大倍数过高等情况,使得基金净值波动加剧。三是保本基金快速膨胀可能带来的风险。随着保本基金数量、规模不断快速增大,尤其是部分基金管理人大量集中发行保本基金,若出现到期亏损且无法赔付的情况,容易损害持有人利益。  
  针对保本基金存在的问题,我会对《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8月8日至8月27日通过我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意见提出,保本基金虽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运作,并引入相关保本保障机制达到“保本”目标,保本基金名称在字面含义上一定程度阐释了此类产品的机理,但保本投资策略及保障机制的安排并不能确保对投资本金的绝对保障,在极端市场情形下,投资者仍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的情况,为充分揭示此类产品不能绝对保本的风险,建议对“保本基金”的名称进行调整。  
  结合此情况,为避免投资者形成对此类产品绝对保本的“刚性兑付”预期,此次修订中将“保本基金”名称调整为“避险策略基金”,相应地,《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名称调整为《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内容作了以下修订:取消连带责任担保机制;完善对避险策略基金的风控要求;限定避险策略基金规模上限,防范相关风险;完善基金管理人风控管理要求。此外,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指导意见》明确对避险策略基金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存续的保本基金仍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无须变更基金名称,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不得增持不符合规定的资产、不得增加稳健资产投资组合剩余期限、不得增加风险资产放大倍数等;存续保本基金到期后,应当符合《关于避险策略基金指导意见》的规定,调整产品保障机制,更名为“避险策略基金”,不符合的应转为其他类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此次《关于避险策略基金指导意见》的发布,有利于引导相关基金产品回归公募基金行业资产管理的本质,防范保本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以及行业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指导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将密切跟踪有关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引导行业规范运作,进一步提升行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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