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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通报两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情况

来源: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3-07-08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7月5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华证期货闵明涉嫌挪用客户保证金案件、景兴纸业徐俊发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情况。  

一、关于闵明涉嫌挪用客户保证金情况的通报

2011年10月24日,证监会接到华证期货报告,华证期货董事长闵明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4100万元,给华证期货造成重大风险隐患。2011年12月29日,证监会对闵明涉嫌挪用客户资金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6月6日,证监会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华证期货控股股东华证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华证集团),由闵明实际控制,闵明同时为华证集团和华证期货法定代表人。在处理华证集团因参与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关系过程中,闵明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指使华证期货财务部副经理贾江虹,通过预先借用的客户账户,将4100万元客户保证金挪用,造成严重后果。

闵明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七十二条所述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闵明涉嫌犯罪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对贾江虹进行同案移送。

证券期货交易客户保证金是交易客户用作交易履约保证的资金,严禁挪作他用。我国《刑法》、《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华证期货客户保证金被挪用一案,是近年来少见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挪用客户保证金事件,反映出少数期货公司高管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规章制度执行存在漏洞的问题。证监会始终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切勿抱侥幸心理。

二、关于徐俊发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情况的通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2年6月13日,证监会对“费某某”等账户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徐俊发、张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2012年9月,证监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2012年2月15日,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兴纸业)经营班子成员开会讨论了2011年利润分配事项,拟采用资本公积10转送10的方案,并准备提交董事会决议。3月2日,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该方案。3月3日,景兴纸业发布2011年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后首个交易日股价涨幅为10%。景兴纸业2011年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景兴纸业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徐俊发参与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讨论和决策,知悉内幕信息。

2012年2月22至29日,徐俊发实际控制的平湖市恒丰科技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科技)利用“费某某”、“蒋某某”等4个个人账户累计买入“景兴纸业”股票194万余股,交易金额达1246万元,截至调查日账面盈利约170万元。上述账户操作人为恒丰科技财务经理张雷,徐俊发在2月20号左右告知张雷景兴纸业要采取10送8或10送10的高送配方案。

徐俊发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徐俊发等人涉嫌犯罪的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上市公司和涉案当事人隐匿并破坏证据资料,部分涉案人员串供说谎,隐瞒实情。调查组通过细致分析和周密部署,比对询问笔录中的疑点,查阅涉案公司档案资料,掌握了大量客观证据,当事人不得不承认内幕交易的事实。

本案是一起在披露年报“高送转”分配方案过程中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参与实施的内幕交易案,徐俊发作为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熟悉证券法律法规,明知内幕交易的违法后果,但在利益面前,仍心存侥幸,知法犯法。内幕交易行为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对于这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证监会必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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