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在线上支付领域再放大招。继12月25日发布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及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昨日(12月28日),央行再度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网络支付的账户分类与监管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在此前草案的基础上,个人消费者的单日累计余额支付限额,可由5000元提高至1万元,并且银行卡网银支付与快捷支付不受新规的影响。针对个人卖家这一特殊群体,《管理办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个人卖家账户可以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个人账户的余额付款额度限制。《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个人支付账户分三类管理
对比7月底的征求意见稿,《办法》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到三类。此外,《办法》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
其中,Ⅰ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年累计支付额度可分别达10万元和20万元。《办法》指出,上述分类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管理措施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额的约束。
非银行支付每日最高1万元
对于支付账户交易限额的规定是否会影响支付的便捷性,央行称,经统计分析,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因此并不会对消费者支付产生实质影响。
同时,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办法》规定的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而针对个人消费者,管理办法规定,在支付机构评级为A且满足实名比例要求时,则II类、III类账户的单日余额累计交易限额可由原来的5000元上调为1万元。
需要强调的是,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强化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近年来,快捷支付以其开通简单、交易验证便捷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但在实践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
为此,《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办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