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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各项措施加快落地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9-12-20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为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完善市场基础制度,优化融资功能,证监会现发布《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公众公司办法》立足于服务新三板改革,重点围绕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优化定向发行机制等改革内容进行针对性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允许挂牌公司向新三板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实行保荐、承销制度。二是优化定向发行制度,放开挂牌公司定向发行35人限制,推出自办发行方式。三是优化公开转让和发行的审核机制,公司公开转让和发行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先出具自律监管意见,证监会以此为基础进行核准。四是创新监管方式,确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原则,明确公司治理违规的法律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办法》在总结挂牌公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成果,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明确,夯实基础制度,同时针对新三板改革后各层次公司特点,确立差异化的信息披露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新三板市场和挂牌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明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保障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二是结合分层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进行差异化安排,与各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和投资者信息需求相匹配。三是证监会行政监管与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相衔接,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高效监管机制。

《公众公司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于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30份,其中有效意见17份。同时证监会还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听取了地方政府金融部门、挂牌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机构和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建议。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公众公司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两个规章将夯实新三板改革的法律基础,有助于提升新三板市场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能力。证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对于合理性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

 以上述两个规章为基础,证监会与全国股转公司将陆续发布配套规则,明确新三板改革和监管的具体制度安排,推动新三板各项改革措施平稳落地,实现预期目标,弥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短板,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公众公司办法》发布后,在审项目以及已核准尚未发行的项目,按照原有程序办理。


【第161号令】《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162号令】《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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