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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23-02-17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各市场参与人:

经国务院批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已正式发布,为做好实施前后的相关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衔接顺畅,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管理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受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的行政许可申请,同时开始接收备案沟通申请。自《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接收备案申请。

三、对于已受理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的行政许可申请,在《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相关行政许可工作。自《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境内企业,应当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自《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属于备案范围的境内企业,已在境外发行上市或符合以下情形的,为存量企业:

《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同意注册生效等),且无需重新履行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监管程序(如香港市场重新聆讯等),并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发行上市。

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应按要求备案。

五、《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已在境外提交有效的境外发行上市申请、未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内企业,可以合理安排提交备案申请的时点,并应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备案。

六、对于已获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核准批文的境内企业,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批文有效期满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七、为做好境内上市公司全球存托凭证境外发行上市与对应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衔接,有关全球存托凭证备案事宜另行通知。

八、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中国证监会建立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参与人在证监会官网(www.csrc.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用户也可以直接访问neris.csrc.gov.cn)登陆访问。如遇到技术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联系邮箱guojibu@csrc.gov.cn)。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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