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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23-03-17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对首发申请企业开展常态化现场检查,是强化IPO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引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并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2022年,中国证监会秉持“申报即担责”的监管理念,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强化信息披露把关,压实各方申报责任。按照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问题性质分类处理的原则,全年共完成对28家首发申请企业的检查及处理工作,涉及主板企业15家、科创板企业3家以及创业板企业10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现场检查重点聚焦发行人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存疑事项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从完成检查的28家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发行人存在的问题

一是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例如,对资产所有权受限、对赌协议、重大诉讼未披露;对历史增资过程、风险因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客户及供应商信息披露不完整;对核心技术信息、业务模式及内容、委外加工信息、供应商采购情况披露不准确;对会计政策的披露与实际执行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等。

二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例如,原始凭证的获取及保管制度流于形式;与境外退货、原材料采购、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未有效执行;现金管理及ERP系统权限管理制度缺位;“三会”运作不规范等。

三是会计处理不恰当。例如,财务报告期初数及报表科目余额调整依据不充分、费用及收入跨期、危废处置服务成本核算不准确、研发费用归集或分配错误、股份支付及现金折扣处理不恰当、对赌协议未进行会计处理、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折旧政策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等。

(二)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是核查程序不到位。例如,对重要原始凭证不规范、会计科目账实不符、通过客户及供应商转货、客户供应商重合、重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主要账户资金流水、增资资金来源异常等关键事项未执行充分的核查程序;对未回函或回函异常的函证事项未执行替代程序;存货及在产品监盘流于形式;未合理关注ERP系统存在的控制缺陷;未充分关注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等。

二是工作底稿记录不规范。例如,访谈工作底稿不完整;函证信息记录有误;记录的核查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对异常事项及采取的应对措施记录不充分等。

二、现场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

针对上述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按照性质及对信息披露或执业质量的影响,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采取以下分类处理措施:

一是对1家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移送稽查。

二是对9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及5家执业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保荐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或由交易所采取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的律师或会计师的执业质量问题,移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是对其余18家企业及其他中介机构依法不采取监管措施。该18家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主要涉及一般性问题,审核注册部门已将问题通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并视情况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其整改规范。

下一步,证监会将结合全面注册制实施需要,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大发行上市全链条各环节监管力度。在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工作中,严格落实“申报即担责”的监管要求,压严压实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及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各方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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