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制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基于其他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所列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第二章 行业结构及编码
第四条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7),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和中类三级。其中,在制造业门类下设置次类作为辅助性分类,并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与其他行业的门类平行使用。
第五条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
第六条 制造业次类在门类后加一位字母表示,按顺序依次编码。
第三章 分类方法
第七条 上市公司行业类别自高层级向低层级依次划分。首先划分门类,在此基础上划分大类和中类。
第八条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毛利润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的财务数据为经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或重大资产重组备考财务报表的数据。
第九条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原则上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同时另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30%且毛利润比重大于或等于50%,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划入另一业务的对应行业。在实际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上市公司在申请划入另一业务对应行业1年内,不得依据本款规定再次提出行业变更申请。
第十条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按以下原则划分行业:
(一)只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和毛利润比重均大于或等于30%的,划入该业务对应行业。
(二)有两类及以上业务的营业收入和毛利润比重均大于或等于30%,若某一类业务毛利润比重大于或等于50%的,划入该业务对应行业;若不存在任何一类业务毛利润比重大于或等于50%的,划入营业收入最高的业务对应行业。
(三)有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30%,且没有一类业务毛利润比重大于或等于30%的,划入营业收入最高的业务对应行业。
第十一条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主要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构成判断公司的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第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宏观调控以及监管要求的重点行业,综合评估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归属。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领导,负责《指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收上市公司行业变更、查询申请;
(二)设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并召集会议;
(三)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平台,提高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效率,定期发布分类结果并提供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服务;
(四)涉及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等情况对上市公司的行业划分出具专业意见。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另行制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证券期货市场经营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专家组成。
第五章 分类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半年度进行。每年6月10日和12月20日为定期行业分类工作的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自动延后。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
(一)初次分类是指依据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对新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划分。
公司上市首日在定期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的,纳入当期行业分类。上市首日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至当期末之间的,纳入下一期行业分类。
(二)定期调整是指对已依据本《指引》划分行业类别的上市公司重新进行行业确认或变更。
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含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成)的上市公司,如公司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自业务结构发生变化的年报披露之日起,经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保持稳定的,纳入年中的行业分类工作。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实施完成的上市公司,如公司未提出行业变更申请的,经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依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相关公告中经审计或审阅的最近一期财务数据,纳入最近一期的行业分类。
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提出上市公司行业变更建议,或上市公司主动提出行业变更申请的,纳入最近一期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第十七条 协会自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讨论意见、征求意见等工作,经协会审议确定行业分类最终结果。遇节假日或重大、复杂事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进程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协会网站每半年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公布内容包括门类、大类以及制造业次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经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