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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须尽快补位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4-02-17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从P2P、众筹模式的风生水起,到阿里巴巴、百度等互联网企业与金融业的主动融合发展,互联网金融正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这对传统金融监管理念发起了新的挑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月14日表示,证监会将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抓紧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规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对此,笔者认为,持续火爆的互联网金融背后隐藏的风险已开始显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必须尽快补位。

 

有别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对客户需求的敏锐捕捉,它跳出了传统金融比较固化的服务方式,具备灵活配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因此其发展速度也超出了业内的预期。如今,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传统金融业不得不重视的领域,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互联网带来的信息化革命正在促进互联网行业与金融业的跨界发展、跨界融合,催促金融业寻求提升行业生产力、突破传统发展瓶颈的创新路径。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越式发展,也使得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度陡增。而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如果没有适当的监管体系,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很难控制。金融业的历史证明了一个真理,任何没有风险管理的金融都是伪金融。没有风险管理、没有监管的金融业,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民间借贷,绝对是灾难。 

 

可以看到,目前,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已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规范和引导。虽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应遵守现行金融监管的基本规则,但是,互联网金融也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点,需要作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安排。

 

在此前召开的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高层论坛暨第七届中国电子金融年会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就曾表示,“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制度。”

 

据了解,去年8月至10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公安部、工信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等多个部门赴上海、杭州、深圳等地的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实地考察。今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宣布成立。而近日又有消息称,央行正牵头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监管规章,力图遏制互联网金融业新一代投资产品的潜在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背后隐藏的风险已开始显现,因此,必须尽快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减少行业鱼龙混杂的状态。监管部门不仅要参照传统监管标准实施一般性风险监管,还需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与特点,加强网络技术与安全的监管,确保交易过程安全、网络业务数据可靠。从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情况来看,主要是强调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注重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并对安全技术提出要求。

 

证券日报链接:

http://zqrb.ccstock.cn/html/2014-02/17/content_4014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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