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昨日表示,创业板IPO从战略性新兴产业,放宽至所有行业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修订相关规则,让所有行业都有机会在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行业限制或将放宽
宋丽萍是在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的第三场“中国证监会系统代表委员记者见面会”上作上述表述的。她指出,创业板推出的背景是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所以推出之初在行业方面有一些重点的倾斜。目前创业板推出已经三年多了,市场希望创业板是所有行业的创业板,应该给所有行业机会。“我们认为时机也成熟了,建议扩大行业范围,但这需要修订相应的规则。”
无独有偶,上周五深交所理事长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也呼吁尽快全面放开创业板行业限制。
宋丽萍指出,2009年10月深交所启动创业板,到去年底,创业板已初具规模,上市公司355家,主要集中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互联网等新兴行业,成为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推手。更重要的是,它带动了巨额的民间投资和创业投资。创业板启动后,国内创投、PE发展迅猛,活跃的PE、创投达到4789家,本土机构管理资金达到1.64万亿元,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从54个增加到105个,吸引了大量海内外人才加入创业队伍。
B股改革成熟一家推一家
针对市场非常关注的“B股市场改革”问题,宋丽萍表示,已设立专门的团队配合深市的50多家B股公司,特别是20多家纯B股公司,支持他们根据自身的情况拿出方案,成熟一个支持一个,逐步解决B股问题。
宋丽萍表示,深交所支持B股公司各种形式的改革。“深交所去年全力以赴支持中集B股转H股,效果比较好。今年万科、丽珠也先后公布了B股转H股的方案,我们将继续支持B股转H股上市,还有浙能电力吸收合并东电B,南玻B、上柴B公布回购方案等,我觉得这些渠道要继续走。每个公司的情况确实不一样,所以我们在积极地配合,成熟一个推出一个。”
而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申请转板创业板和主板市场,宋丽萍指出,新三板企业转板原则上可行,但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挂牌年限和一定程度的股权分散度,以及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同时,转板上市的主要财务条件,应与上市企业重新上市、借壳上市的主要财务标准原则上一致。
建议立法保护投资者
宋丽萍说,个人投资者为我国市场的活跃和发展贡献了主要力量,应对投资者的权益给予与其贡献相匹配的法律保障。但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期货公益诉讼制度等缺失,有关证券侵权民事赔偿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健全,投资者欠缺法律保护手段和司法救济途径,现有的法律制度远不能满足投资者维权的强烈愿望。
为此,她建议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制定《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法》,特别是要建立与投资者民事权益维护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将投资者维权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代表诉讼、证券期货公益诉讼、行政执法和解等制度。
针对公司债券市场发展存在的市场分割严重,在主管机构、发行条件、审批方式、托管交易等诸多环节都不统一问题,宋丽萍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明确《证券法》作为债券市场基础法律的地位,将各类分属不同制度体系的债券,特别是公司信用类债券统一到《证券法》的框架下。她同时建议,国务院层面制定专门的《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理顺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