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结构 协会领导 会员管理 会费管理 内设机构 廉政举报 联系我们
协会要闻 通知公告 培训通知 地方协会动态 行业专业委员会 采购信息公开 招商引资
发起人会员 副会长 副监事长 常务理事 理事会 监事会 普通会员 联系会员专区 上市公司动态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一带一路 境外动态
法律法规 公司治理 ESG专栏 民营党建案例 专题活动 数字化转型案例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财经要闻 > 正文

上交所修订指引规范增持行为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2-04-19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18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用于规范拥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以及拥有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持股份的行为。
  根据《指引》,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及时发布公告。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如拟继续增持股份,应当公告后续增持计划。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如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则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时,应于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披露。相关股东无后续增持计划的,也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股东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也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股东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在前述公告发布后,相关股东减持该公司股份的,应自减持前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进行。相关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所得收益应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