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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订上市规则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2-07-09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经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7日分别发布并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对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沪深交易所修订了有关停复牌制度的相关内容。
  退市指标多元化
  沪深交易所新《上市规则》增加了退市指标,引入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和市场交易等退市指标,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以及公司股票成交量或者每日收盘价在连续期间内触及一定标准等情况,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公司此后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此外,中小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并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
  《上市规则》修订适度提高了已暂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规定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期末净资产为正数,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等标准,方可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同时,新《上市规则》简化了退市程序。在建立退市配套机制方面,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沪深交易所均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沪市公司股票进入上交所新设的风险警示板交易,深市公司股票则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可选择全国性场外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上交所还拟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允许被终止上市公司在该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新旧规则平稳过渡
  为妥善处理新旧上市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明确,对于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原《上市规则》已有且新《上市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在执行时应当连续计算相关期限。
  通知明确,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依此类推。上市公司有关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自新《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执行。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整理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同时,沪深两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对原《上市规则》中有关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上市公司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的安排;取消了上市公司在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小时的安排。上交所还取消了股价异常波动后投资者沟通日的停牌,深交所则保留异常情况下公司申请停牌的安排。上述修订事项涉及两所《交易规则》有关条款的,待《交易规则》有关条款修订之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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