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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2-11-17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昨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16日公布的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根据即将实行的新政,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接受记者采访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具体持股期限的界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个人转让股票时,将依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其中,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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