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草案27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公共利益,并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一般来说,某资产是否需要评估,取决于资产所有者和资产交易双方的意愿。对于特定资产评估,如国有资产、涉及公共利益的资产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称为法定评估。对于法定评估,草案特别规定,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方式选择评估机构。
草案规定,评估机构应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评估机构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对自身能力虚假宣传;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针对同一评估对象执业等。
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否则,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评估机构执业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规范注册评估师管理制度,保证评估执业质量,草案设计了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两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