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9日发布《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在该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发行人如无法在此期限前完成本次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应当在4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通知规定,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应至少记载发行人概况、发行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情况、银行贷款本息有无逾期、未来是否存在债券按期兑付兑息风险的情况说明、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等内容,如有债券跟踪评级,也应予以说明。
通知要求,公司债券上市推荐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督导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