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发布《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业物流是工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仓储企业的土地使用税降低问题,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已也组织企业和协会人士进行了多次探讨。目前,拥有仓库的物流企业基本上都要交纳土地使用税。各地物流仓储企业缴纳的税负标准并不相同,处于发达地区以及大中城市的物流企业总体税负水平要高于其他地区的物流企业。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