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要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根据用户习惯来设计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者在风控体系中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构建起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体系。
——黄 震
■黄 震
互联网金融已经在中国掀起巨大的创新浪潮,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平台、比特币交易等有关新闻报道一浪高过一浪,2013年人们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元年”。但是风险与创新同在,新生事物成长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仅网贷行业去年就有50多家平台爆发负责人跑路、资金链断裂、逾期提现等多种问题,这一年也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网贷诞生以来“风险爆发年”。
加强风控呼声渐高
事实上,随着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监管当局一开始就注意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等问题,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就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央行等五部委在比特币炒作近乎疯狂时发出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之后还约谈第三方支付公司以防控风险蔓延。浙江证监局开出互联网理财产品大战以来第一张罚单,对数米基金通过公司网站等渠道宣传“数米胜百八”活动宣传资料中存在“最高可享8.8%年化收益”等不当用语,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数米公司限期改正。此外,由于网络投资理财诈骗也愈演愈烈,以至于网警不得不提醒:市民在使用网上银行时,务必记清自己开户银行的网址,防止进入“李鬼”网站受骗或被“钓鱼”。进入2014年,各方都强烈呼吁风险防范问题该提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议程了!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与防范,从不同视角观察有不同分类方法,也有不同切入点和不同着力点。只要言之有据,持之成理,自圆其说,应对有方,都可探索。第一种是从监管部门的视角出发,如日前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演讲指出,互联网金融存在机构法律定位不明、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缺失、内控制度不健全三大风险。既要包容失误,同时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和风险之间的关系。第二种从金融机构的视角出发,如有人认为要从金融机构的四个功能:交易、储蓄、信贷、投资出发,制定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风险防控。第三种从风险类型和管理流程划分出发,区分系统性风险、操作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类型,进行风险识别、预测、评估、防范和处置。
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是关键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能否防控风险和持续发展,关键在有效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应该以金融消费者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互联网金融的风控体系。由于当前网贷行业的风控问题具有较大样本意义,这里重点以P2P网贷为例进行分析。P2P网贷平台的出现,为居民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无疑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P2P平台将传统民间借贷搬到互联网上,让交易更加便捷和透明,从而加快民间金融实现阳光化、规范化的进程。但P2P平台风险事故频发,导致大量P2P借贷投资者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血本无归又求告无门,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声誉,恶化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环境。
正因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互联网金融盛宴的最终买单者—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屡屡受到侵害,由于P2P网贷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甚众,一旦风险事件爆发很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笔者在不同场合多次呼吁投资人和放贷人等金融消费者要理性参与网贷行业,网贷平台要强化风险意识教育和风控体系建设,并倡导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P2P平台进行数据备案和风险监测。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接受央视专访时表示,目前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是观察。支持创新理念,也要防范风险,防范他对金融稳定造成影响。周小川表示他自己也在用第三方支付或手机支付。可以看出央行从用户体验出发进行互联网风险防范的监管思路。2013年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印发《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填补了互联网支付风险管理自律规范的空白。《指引》要求支付机构应为同一用户建立唯一的用户身份识别号,对该用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统一管理。正是从金融消费者角度进行风险防范的一个样本。
当然,互联网金融的风控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金融消费者只是其中涉及互联网金融风控体系的一个环节,但是我们要构建区别于传统的金融风控体系,不再简单从金融机构出发,或者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出发,重建思考和设计的起点,就是金融消费者权利。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要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根据用户习惯来设计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者在风控体系中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构建起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体系。
构建互联网金融风控体系
目前业界对于金融消费者权利问题的讨论,更多集中于信息披露、资金安全、投诉维权等方面。其实,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更需要结合互联网金融风控体系的构建,将有关工作往前推和往后移。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在互联网金融风控体系建设中必须前移,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经营者必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在用户至上思维和F2C模式的指引下,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参与金融产品的开发设计和交易契约的协商谈判,更加充分披露有关经营者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有关产品的风险评价资料。在移动互联技术和自媒体支持下,加强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与金融消费者实时互动和对话沟通。更加快捷回应用户意见和解决用户投诉等方式。只有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索赔权、求偿权、结社权等等各项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行使、尊重和保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工具进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测、识别、计量、预警、防范和处置等工作才更加便捷、及时、准确和高效。
互联网金融千人会2013年8月发布了一份与风控密切相关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1、打造开放平台,融通普惠百姓;2、推崇自律精神, 坚持阳光运营;3、接受各界监督, 提升行业公信;4、强化风控体系, 完善披露标准;5、探索业务创新,推动经济繁荣;6、寻求合作共赢,反对恶性竞争;7、尊重客户权益,支持信息共享;8、回归金融本质,履行社会责任。这八条比较概要提出了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核心构建互联网金融风控体系的原则。此外,互联网金融是个技术活,必须将风险控制技术、IT技术和法律技术三大技术综合起来,共同构筑以保障和落实金融消费者权利为核心的风控体系,才能更好推动互联网金融实现普惠金融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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