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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可申购保障房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02-09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近日出台具体办法,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自2012年1月16日起施行,至2017年1月15日废止。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满足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推举家庭中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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