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渐涨,买卖二手房的中介公司风声水起。汪先生一直想在舒城县城内有套住房,但苦于房价太高,决定购买二手房。同年 4月14日,汪先生通过该信息中心与售房人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信息咨询中心向汪先生收取了购房订金1万元并出具了收条。汪先生遂向该信息咨询中心索要购房订金10000元,遭到拒绝。2011年11月汪先生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二手房信息咨询中心审查不严,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应当返还订金10000元。被告辩称:与汪先生签订的《二手房信息服务合同》是一份居间合同,该合同已生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汪先生应当支付信息费用,请求法庭支持被告返还原告汪先生部分款项。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