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会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搭建沟通、交流、学习平台,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协会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与协会自律规则,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围绕协会工作重点,传导监管政策和市场信息,开展反映会员诉求、集合会员需求、广聚会员智力的自我服务工作;
(二)建立委员单位之间业务的联系机制,组织召开经验交流座谈会、专题研讨会等,探讨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发展的新动向、新问题;
(三)收集、整理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信息,搭建信息资讯共享平台,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专题调研,编撰研究报告;
(四)组织制定相关履职指引、自律规范等自律规则,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
(五)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委员会工作计划;
(三)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职责: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参加委员会会议;
(三)参与审议委员会的各项议案;
(四)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有效组织本单位力量承担委员会相关工作;
(五)广泛了解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信息、情况和问题,反映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发展意见和建议;
(六)协会和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应当符合专业性、积极性、代表性和均衡性要求。
第十条 委员会以协会会员单位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证监会系统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市场机构等专业人士参加。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执行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专项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工作小组成员可以是委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委员产生与任免
第十三条 担任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
(二)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愿意并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职业道德,未受到重大处罚处分;
(四)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所在会员单位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二)主任委员原则上应为所在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当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三)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任职。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届满。委员可连任。主任委员可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调离原岗位或不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重大规则受到重大处罚处分;
(三)被相关部门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不适宜担任委员会职务;
(四)未经授权擅自以委员会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
(五)本人因健康或身体原因无法履行委员会职责;
(六)本人不积极履行委员会职责,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
(七)不适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委员退出或解聘后,协会可按程序增补新委员,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增补委员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届满。
第四章 运作管理
第十八条 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协会备案,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等。
第十九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临时会议可由协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决议等文件,报协会备案。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有谋取不当利益或从事损害委员会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对所参加的委员会会议内容及工作内容,不得擅自通过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或者微信、微博、自媒体等网络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委员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劝退或解聘等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采取自律措施。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单位除相关人员担任委员会职务外,不得擅自以秘书处、办事处等名义设立委员会机构;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委员会机构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委员发生工作变动、受到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相关个人或所在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相关委员会服务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协会委员会服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协会工作人员守则等内部管理制度,在与自律管理服务对象的交往中,严格遵守保密要求,牢固树立主动服务意识,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