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适用主体是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适用范围包括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经营机构应当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本期将带领大家一起学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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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主要亮点
本课程主要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概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要内容,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港股通、股票期权、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四个部分来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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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法规体系
为帮助上市公司详细了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具体内容,我们梳理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则供您参考: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部门规章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及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 |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 |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 |
业务指引及办理指南 |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 |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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