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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7-07-07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近日,证监会修订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证券法》第22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审委制度运行至今,在吸收证监会以外的专家参与审核工作,发挥专家把关功能,从源头上提高公司质量,强化对发行审核工作的监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变化,发审委制度也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前期在公开征求市场意见后,我会吸收了市场的有益建议,尤其在严把审核信息披露质量关、进一步规范审核权力运行机制和防范权力寻租等方面,从体制机制和组织架构方面进行了优化。

本次修订《发审委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强调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质量和透明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同时强调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效率。

二是强化发审委选聘工作。为进一步健全发审委委员选聘制度,在原有委员所在单位推荐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委员候选人公示、通过会议方式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制度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增加面试和考察环节,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

三是增加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的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强化包括发审委制度在内的发行审核制度运行监管,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探索采取按一定比例对发行审核项目进行抽查等方式,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

四是完善限制发审委委员买卖股票制度。在原有制度安排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专职委员受聘期间,执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原则上应当在具备依法转让条件时受聘一个月内清理完毕;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兼职委员受聘期间,买卖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规定。中国证监会系统内的委员,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执行。同时,增加对机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核查工作安排。

五是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合并。鉴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在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方面已经趋同,将主板发审委与创业板发审委合并,有利于统一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优化配置行政资源,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也有利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登陆创业板市场或其自主选择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场。

六是适当增加委员总数。考虑到目前专职委员已经满负荷运转,为保证发行审核工作正常有序开展,适当增加专职委员数量,同时将委员总人数由60名增加至66名。

七是减少委员任职期限。为强化委员管理,建立健全委员换届机制,将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改为不超过两届,每年至少更换一半。

八是完善发审委委员任职条件。提高选聘委员的标准,在原有廉政要求、专业素质、遵纪守法等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要求委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

九是强化委员推荐单位责任。发审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单位五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发审委委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分。

十是增加了对违法违规委员公开谴责的处理方式。在原有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理措施,完善对违法违规委员的追责制度,督促委员勤勉尽责。

需要说明的是,完善发审委制度,关键在于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的监督管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查隐患、堵漏洞、补短板,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监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坚持发审委选聘、运行、监察相分离原则,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增加面试和考察环节,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设立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采取按一定比例对发行审核项目进行抽查的方式,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打造忠诚可靠、干事创业的发审委队伍,树立风清气正、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切实提升发行审核质量,严把上市公司准入关,防止病从口入,防范恶性与重大审核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的《发审委办法》发布实施后,我会将依据新办法开始遴选新一届发审委委员,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和第六届创业板发审委工作到新一届发审委成立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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