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结构 协会领导 会员管理 会费管理 内设机构 廉政举报 联系我们
协会要闻 通知公告 培训通知 地方协会动态 行业专业委员会 采购信息公开 招商引资
发起人会员 副会长 副监事长 常务理事 理事会 监事会 普通会员 联系会员专区 上市公司动态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一带一路 境外动态
法律法规 公司治理 ESG专栏 民营党建案例 专题活动 数字化转型案例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监管信息 > 正文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7-03-18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案,2宗操纵市场案,1宗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案。

1宗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案中,王文平是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索普)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国斌与王文平多次联系,王文平向赵国斌泄露江苏索普重组的相关情况;赵国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江苏索普”,没有违法所得。王文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赵国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赵国斌、王文平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2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在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的6个交易日中,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骄龙资产)为维持其所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净值以及避免穿仓风险,控制使用“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6个证券账户,在尾市交易期间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入,拉抬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汽集团)股票价格,影响当日“广汽集团”收盘价。骄龙资产拉抬“广汽集团”股价后未进行反向卖出,没有违法所得。骄龙资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骄龙资产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宇涵(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是刘义君控制使用“何某彬”、“谭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8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广汽集团”20,000,000股。2015年8月11日,刘义君为顺利卖出所持“广汽集团”,先后采用高价买入申报、低价委托托盘并频繁撤单的方式,拉抬、维持“广汽集团”股价,操纵期间卖出“广汽集团”11,581,605股,没有违法所得。刘义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刘义君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中,湖南嘉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嘉宇实业)自2012年5月以来先后管理、使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等3人名下14个证券账户,交易了“华东科技”“长城影视”等数十只股票,参与了“国栋建设”等股票的定向增发,其证券投资没有违法所得。嘉宇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0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8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嘉宇实业处以2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建平(嘉宇实业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案中,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6年5月6日期间先后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在从业期间,敖翔利用“徐某珍”账户交易“中国平安”、“欣旺达”等多只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敖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持续整顿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推进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