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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调整可转债等发行方式并相应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个别条款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7-05-28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为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证监会拟进一步完善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方式,将现行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相应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并从今天开始就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启动证券交易结算系统技术改造工作。

现行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发行采用资金申购方式,易产生较大规模冻结资金,对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造成一定的扰动。2015年至今发行的可转债,发行期间平均冻结资金规模为发行规模的93倍,单只最大冻结资金量近5400亿元。本次改革将申购时预先缴款调整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取消申购环节预缴款后,为约束网上投资者获配后不缴款的失信行为,借鉴现行首发新股申购监管经验,建立统一的首发和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信用申购违约惩戒机制;承销商还可根据发行规模设置合理的网上申购上限。对于网下投资者,承销商今后不再按申购金额的比例收取保证金,基于管理承销风险的考虑,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并在发行公告中明确约定网下投资者违约时申购保证金处理方式。可交换债的网上发行由现行时间优先的配售方式调整为与可转债相同的摇号中签方式进行分配。

此外,鉴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具有公众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性质,《管理办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享受同公募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相同的优先配售待遇。

《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工作将于2017年6月26日结束。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将同步修订可转债、可交换债相关发行上市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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