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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7-06-26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

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简称IPO)的申请文件以及登云股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登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登云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欧洪先、潘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23名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欧洪先、潘炜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是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枫盛阳)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其对外提供担保事项、资金占用事项。枫盛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5条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枫盛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金玲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一是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时代证券)作为登云股份IPO的保荐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登云股份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发现相关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发现登云股份存在未有效执行资金内控制度、对外违规借款等不规范运行情形;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新时代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1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2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新时代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676.96万元,并处以1676.9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天雄、王玮、郭纪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罚款。二是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简称君信所)作为登云股份IPO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登云股份潜在的重大债权债务法律风险;未发现相关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君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君信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95万元,并处以19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向阳、陈志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三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立信所)作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虚构核实函证对象收件地址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销售收入、应收账款造假的事实;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的银行存款造假的事实;虚构与康华农业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审计程序;出具的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至4月即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45万元,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云成、肖常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持续整顿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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