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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8-05-27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

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盖克)未按规定披露董事长、控股股东王在军的代持情况;未披露王在军未履行限售承诺原因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未披露王在军夫妇与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奥盖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0条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所述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奥盖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二是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凡谷)少计自制半成品的领用,导致2016年半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15,595,879.52元,虚增存货15,595,879.52元,武汉凡谷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51.17%。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38,106,460.58元,虚增存货53,702,340.10元,武汉凡谷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的营业利润的115.09%。武汉凡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武汉凡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凡博、王志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志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截至2016年8月14日,文细棠持有“中国软件”23,526,411股,持股比例为4.76%。2016年8月15日,文细棠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中国软件”,累计持有26,309,491股,持股比例超过5%至5.32%。文细棠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也未按规定停止买卖该股票。文细棠在持股比例达到5%后,违规增持“中国软件”1,732,152股,违规增持金额49,652,319.46元。2016年8月15日,文细棠在成为中国软件持股5%以上的股东后,继续买入“中国软件”38,000股,又卖出“中国软件”58,100股,交易金额分别为1,088,100元、1,655,860元。随后,文细棠于当日又多次买入“中国软件”。文细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47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195条、第204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文细棠改正,对文细棠未依法披露增持行为和限制转让期内的违规增持行为给予警告;对文细棠未依法披露增持行为处以35万元罚款,限制转让期内的违规增持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对文细棠的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

1宗内幕交易案中,翁惠萍系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杉杉股份)拟收购某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徐康军与翁惠萍系前同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康军与翁惠萍存在通讯联络,翁惠萍向徐康军泄露了内幕信息相关内容,之后徐康军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杉杉股份”30,000股,获利约1.5万元。翁惠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徐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翁惠萍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徐康军违法所得约1.5万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中,谢竞系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谢竞控制使用其妻子“黎某裕”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获利约2.7元。同时,谢竞私下接受客户何某梅、张某华、谢某群委托,与上述3名客户共同控制使用3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获得交易佣金提成2.8谢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第21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谢竞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元,并处以5.4元罚款;对谢竞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元,并处以15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继续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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