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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来源:证监会      发布时间:2025-12-31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问:近日,南京中院就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先行判决。作为监管机构,如何看待这次诉讼?

 答: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又一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关案件有效发挥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一揽子代表广大投资者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功能,也使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证券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协同治理、有力威慑证券市场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法律方式。

 问:我们还关注到,沈阳中院于12月19日发布公告,就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对此如何评价?

 答:锦州港的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已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投资者起诉,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将案件审判程序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12月19日,沈阳中院发布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与相关人民法院以具体的案例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了新“国九条”有关“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的工作部署要求,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法律制度规定落到了实处。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履行好支持、代表投资者民事诉讼维权的法定公益服务职能,支持司法机关依法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展审判工作,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问:12月30日,五矿证券公告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对此如何评价?

 答: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有关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依法自愿作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与适格投资者开展磋商并争取与投资者达成民事和解。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基金出资人委托,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及运作,为先行赔付的顺利开展提供重要支持与服务,切实维护好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支持相关市场机构、人员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工作,积极有效化解市场矛盾纠纷,便捷高效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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